申请人:泸县奇峰中心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宋久江,系供销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毛旭斌,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中海,男, 岁,汉族 ,
申请事项: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宁中海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原告黄xx诉泸县奇峰中心供销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因案件中所涉财产损害系被申请人宁中海在购买申请人出售的酒罐时,不听申请人方的工作人员的劝阻,以致给原告黄xx造成损失,并导致本纠纷的产生。宁中海的行为与本案中所涉及的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法律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宁中海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呈
泸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泸县奇峰中心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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