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规建〔2006〕267号
泸州市规划建设局
关于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
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市房管局,市房监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6〕54号)、《四川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川建发〔2006〕62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的行政管理,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的组织管理,泸州市房地产监理所交易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二、泸州市规划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在泸州市房地产监理交易所信息网()的商品房预(销)售即时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平台上进行网上签约和即时登记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预售楼栋应以独立幢为单位。
四、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办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全部实行由四川省建设厅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书》电子文本。
五、网上签约申请建立楼盘信息表按以下步骤进行:
1、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项目时,须先到泸州市房地产监理所交易所进行预测绘和申请备案系统用户注册,房屋面积预测绘报告书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必收要件之一。
2、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屋面积预测绘报告书、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幢号、单元号、门牌号)证明、商品房销售价格标价牌、商品房销售价目表等相关资料到泸州市房地产监理所交易所建立楼盘信息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同时申请商品房预(销)售项目入网登记。
3、在泸州市房地产监理交易所信息网上对该项目预售许可信息和楼盘信息表进行2天公示。
4、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到泸州市房地产监理所交易所办理项目入网登记,进入预售系统和公众查询系统对外进行预订、认购和预售。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
七、泸州市房地产监理交易所信息网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1、可预(销)售商品房的具体情况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预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批准预售部位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竣工日期、物管用房、抵押、查封、拆迁还房等情况。
2、可预(销)售商品房的楼盘表内容包括:幢数及每一幢的编号、建筑结构、层数(地下层数和地上层数)、户型分布、建筑面积、单元编号、每套房屋的编号、户型、公摊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商业、办公等房屋的最小销售“单元”的房号、用途、建筑面积等。
3、楼盘表上已预订和已签约房屋的标识。
4、商品房按楼栋预(销)售的参考均价、预售项目已签约合同的成交均价。
5、商品房销售价格标价牌、商品房销售价目表。
八、商品房认购书网上签订的程序(也可不经过认购程序直接签约):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消费者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定商品房认购书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泸州市房地产监理交易所信息网在线填写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网上提交后,备案系统自动生成认购书编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打印商品房认购书,双方在认购书上签字,同时将认购书内容实时传送到泸州市房地产监理所交易所,泸州市房地产监理交易所信息网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订。
九、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就可预(销)售的房屋协商拟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泸州市房地产监理交易所信息网在线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受人自行设置查询密码,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正式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在泸州市房地产监理交易所信息网联机备案,并下载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4、楼盘表标识公示,即商品房楼盘表内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售。
十、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登记备案的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泸州市房地产监理所交易所申请预售登记备案:
1、网上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一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
(1)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2)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3)预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
泸州市房地产监理所交易所对申请资料齐全,已联机签约且符合转让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预售商品房准予备案,并在该商品房预售合同上加盖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
十一、以下情况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进行网上签约,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售登记手续:
1、该商品房不在预售许可范围内。
2、该商品房已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或取得竣工备案书超过四个月(应现房销售签约)。
3、该商品房已被其他买受人网上签约或已预售登记。
4、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名称不一致。
5、该商品房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以及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十二、消费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签订认购书之日起7日内通过泸州市房地产监理交易所信息网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手续。超过7日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该套房屋的公示信息恢复显示该套(单元)商品房未预订且可预售、可销售的商品房,购买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十三、买受人可凭打印合同时设置的密码和合同号,在泸州市房地产监理交易所信息网上查询所购房屋的预售登记情况。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得擅自变更共有建筑分摊部位、用途、结构、户型,依法经批准变更规划设计的,应办理预测绘变更并申请预售许可证变更;已预售或已抵押的,应书面通知并征得买受人或抵押权人同意。同时在泸州市房地产监理交易所信息网上进行变更。
十五、泸州市房地产管理系统定期汇总和发布泸州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在泸州市房地产监理交易所信息网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更新网上公示信息,负责收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活动中的有关信用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罚外,并在泸州市房地产信息系统上对开发企业的以下不规范行为进行信用公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收取预付款性质费用的。
2、预售商品房时,未按预售许可内容预售的。
3、预售商品房时,未公示房屋面积预测绘报告书和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情况的。
4、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售登记的。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一方买受人未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又与他人签订同一商品房合同的(即一房多售)。
6、预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将抵押情况告知买受人的。
7、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预售商品房又抵押的。
十七、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即时登记备案。
十八、自2006年11月1日起,凡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所开发的商品房未预(销)售完的,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网上签约即时登记备案,之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尚未登记备案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2007年2月8日前到泸州市房地产监理所交易所进行登记备案。逾期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将在网上公示的该项目楼盘表上标识为“可销售”。房地产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相互配合,积极完成上述工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 |